一 、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條件
行使先訴抗辯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 ,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國家擔保法是以連帶責任擔保為普通,以一般保證擔保為例外的。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根據(jù)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 責任。也就是說保證人在訴訟或者 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zhí)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而不是不承擔保證責任了。
二、行使先訴抗辯權有何限制
先訴抗辯權固然是為保護一般保證人的利益設置的,但是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勢必給債權人帶來不利,因而擔保法作了如下限制性 規(guī)定。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這里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因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 困難主要是指債務 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這里應注意的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之間有因果關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這本身表明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權人此時只能保證人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擔保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對于此規(guī)定,不能機械地從字面理解,而應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不論債權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zhí)行名義的判決或者仲裁,更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債權人均可以直接請求一般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先訴抗辯權。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沒有主張先訴抗辯權,而徑行清償債務或者承擔清償債務的,應當視為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