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有哪些特點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xiàn)為為委托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于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托人直接發(fā)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于貿易活動。
二、行紀合同的費用誰承擔
行紀費用,是指行紀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所支出的費用。在我國行紀費用以行紀人負擔為原則,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為例外。我國之所以規(guī)定以行紀人負擔行紀費用的原則,是因為在行紀實踐中,雙方多把費用包含于報酬之內,因而不單獨計算行紀費用。若需支出費用,由行紀人負擔,這可能促使行紀人為自己的經(jīng)濟利益而小心支出,以最少的投入去達到與第三人交易的目的。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不僅包括行紀人向第三人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費用,例如購貨款、場地租金等,也包括行紀人利用自有的保管和運輸設備對委托物加以保管,運送時所為之物的消耗。不僅包括必要的費用,而且有益的費用亦屬之,例如保險費、電話費、自動拍賣費等。不論結果如何,只要支出時對委托事務確實必要或有益即可。但是,須特為委托事務的處理所支出的金錢成為物的消耗方能計入行紀活動的費用中,若在委托事務的處理中,僅為維持行紀人的營業(yè)機構的日常運行而支出的費用則不能計入其中,例如雇員的工資開支。
行紀活動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這僅是一般的情況,并非強行性規(guī)定,若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則可減輕或完全轉移行紀人對費用的負擔義務。例如,雙方可約定,費用由委托人負擔,或由雙方平攤。于此情形,通常會相應地減少行紀人報酬的數(shù)額。若費用全部或部分由委托人負擔,則行紀人對委托人享有費用預付請求權或在自己墊付費用的情況下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其權利與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費用預付或償還請求權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