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據與借據的區(qū)別
(一)兩者雖都能證明債權債務合同存在,但借據直接證明債權債務合同存在,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書面載體;而欠據則間接證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及債權人摧要債權受阻的證明。
(二)欠據與借據在均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之情況下,代表了兩種性質不同的債權:在借據,未約定債務履行期履屬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所代表的是清償期未約定之債權;在欠據,未約定債務履行期不是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因為欠據本身只是合同債務人未按約定期限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催要債權受阻的證明,它所證明的是合同成立后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之債權,該債權或事先已約定履行期限或雖未約定履行期限卻已經債權人主張過權利,其性質屬清償期已約定且未獲履行之債權。
(三)借據與欠據在均已約定債務履行期限情形下,借據所代表的債權自屬清償期已約定之債權,而欠據所代表的債權則屬清償期屆至后已獲延展之債權,兩者所代表的債權性質仍有本質不同。
二、欠據與借據對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影響
欠據與借據兩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這種不同集中體現(xiàn)在對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始點的影響根本不同,從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別。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始點之確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原則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理論上講,訴訟時效期間的始點的要件為請求權人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其權利存在并且該權利行使可能。其要件應該根據類型歸納而具體化,主要有:對清償期無約定之債權,其始點應該為債權成立之日;對清償期約定之債權,其始點為債權屆満日等。
欠據在未約定還款期限情形下仍為清償期已約定之債權,欠據出具之時也就是債權屆滿之日,其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始點自應從該欠據出具之日起算;而借據在未約定清償期情形下屬未約定清償期之債權,債權人第一次提出清償要求而未獲履行之時即為債權成立之日,其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始點應該為該債權成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