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理人
代理人也叫經紀人或“授權代表”。指自然人根據(jù)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傭金(或者免費),全權或在一定的授權范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代理人在代理他人簽訂合同時應履行哪些義務?
二、代理人代理他人簽訂合同時應履行哪些義務
(一)勤勉工作,盡自己的最大可能性,力爭使合同條款有利于自己所代理的當事人。
合同代理的出現(xiàn),就是為了擴大委托人的活動范圍,克服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代理人在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業(yè)務洽談,協(xié)商合同條款的過程中,必須盡心的考慮被代理人的利益,竭盡其能力與經驗,完成代理任務。要防止對代理人的利益不加重視,制訂合同條款欠考慮,從而使被代理人處于不利境地的情形出現(xiàn),更要禁止代理人利用代理的權限與相對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代理人為了從相對人那里拿回扣,促使被代理人以不合理的價錢與相對人簽訂買賣合同。出現(xiàn)此種情況,代理人要和相對人一起賠償被代理人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二)代理人要根據(jù)授權范圍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委托書中已經明確了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范圍,是有法律效力,為法律所保護的。所以代理人超越授權范圍訂立合同,則要自己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三)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訂立合同時,只能充當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同時充當利益存在沖突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禁止雙方代理行為。
因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既是統(tǒng)一的,也是相互對立的。就購買a物而言,價格越低對甲方越有利,卻會損害丁方的利益;反之也是如此。代理人只有全心一意的代理相對一方的利益,才能談得上真正的為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同時的為雙方代理,結果只會損害到雙方的利益。當然,這里有一點要強調的,就是代理人不得實施雙方代理行為,是指他不得在同一個合同中同時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在一個合同中的,則不受此義務限制。
(四)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實際上就是自己與自己訂立合同。因為他既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決定合同條款,又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同意這些條款,實際上就是代理人一個人在訂立合同,代理人必然會首先考慮自己的利益,忽略被代理人的利益,就會完全扭曲代理制度的初衷。因此這種行為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五)代理人負有向被代理人報告的義務。
在被代理人要求報告或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代理人應將處理代理事務的一切重要情況告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享有對此情況的知情的權利。在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時候,合同相對人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他的資信情況,訂立合同當時的市場行情及走勢等都屬于應該像被代理人報告的重要情況,從而有利于被代理人適時地做出有關訂立合同的指示,甚至改變對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代理人完成委托事務后,有義務向被代理人報告處理事務的經過和結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資料。
(六)代理人負有對被代理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的義務。
商場如戰(zhàn)場,商家的經營狀況,客戶來源,市場目標等等經濟信息就是商家最為寶貴的無形資產,就是合同談判過程中的砝碼。代理人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與對方簽訂合同,必然會了解到被代理方一定程度的商業(yè)秘密,該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會給被代理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代理人不僅要在代理關系存在其間,即使在代理關系中之后,均不得把被代理人的秘密向第三人泄露,被代理人的個人秘密包括隱私也是代理人必須予以保密的內容。代理人也不得在今后利用在代理過程中知曉的秘密脅迫被代理人,或同被代理人進行不正當競爭。這是作為代理人重要的職業(yè)道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