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承攬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shù)人。在承攬人為數(shù)人時,數(shù)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訂立承攬合同時應注意什么
為維護、實現(xiàn)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發(fā)生或少發(fā)生糾紛,在訂立承攬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對承攬人的資格限制及其工作成果的特定性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主要工作。與此相應的是,不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因此,定作人應根據(jù)要完成工作的質量要求和承攬人的加工、定作、修理等方面的能力來簽訂合同。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所簽合同得以順利履行。
承攬合同中的工作成果也具有特定性,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來完成工作,所以,承攬人的工作成果是特定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是不能替換的。
(二)注意區(qū)分價款和酬金,定金和預付款
在承攬合同中,既有以價款形式償付承攬人產品的,也有以酬金形式支付承攬人勞務的。而價款和酬金是有區(qū)別的,在違約金核定比例計算方式等方面,就有不同。
定金是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就會依法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而預付款則不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會發(fā)生喪失預付款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問題,只是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承攬人可以在預付款中扣除違約金和賠償金,或者由承攬人將預付款返還給定作人。
(三)關于材料和工作成果的檢驗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管是定作人提供的材料,還是承攬人提供的材料,對方都應及時按約定條件進行檢驗。定作人在接受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時,也應當進行檢驗。否則,就容易引發(fā)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