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定金
所謂定金,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債務未履行之前,交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即以金錢為標的設立的擔保。
定金作為我國擔保法所規(guī)定的5種擔保方式之一,具有以下特征:
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即定金的產(chǎn)生、變更與消滅,都依賴于主合同的產(chǎn)生、變更與消滅,不能離開主合同而獨立存在。
2。、定金擔保是雙向擔保并具有懲罰性。定金擔保的雙向性以及定金的懲罰性是定金擔保最鮮明、最重要的特點,其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擔保作用,而非僅對接受定金方發(fā)生擔保作用。
3、定金應具備形式要件及生效要件。我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須以貨幣為標的,且不能超過法定限額。我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定金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二、定金罰則在怎樣的情況下適用
定金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一方付給另一方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主合同的擔保。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于擔保合同的一種,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對于適用雙倍返還定金作了專門的規(guī)定,明確了雙倍返還定金必須適用四個條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2、必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xiàn)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tài)。
3、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里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4、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系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