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中的保密信息
(一)保密信息的概念
保密信息指不為公眾所知,又能為其所有者帶來經濟效益的所有信息、數據或技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與研究、開發(fā)、生產、產品、服務、客戶、市場有關的軟件、程序、發(fā)明、工藝、設計、圖紙、專有技術、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戶名單、合同、價格、成本、研究報告、預測和估計、報表、商業(yè)計劃、商業(yè)秘密、商業(yè)模式、公司決議等任何或所有的商業(yè)信息、財務信息、技術資料、生產資料以及會議資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書面認定為保密或專有的,又包括口頭給予,隨即被書面確認為保密或專有的。上述所稱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1、 在不承擔保密義務的情況下,接收方從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曉的;
2、 非因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的為公眾所了解的;
3、 從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那里正當取得的,并且以該取得方所應了解為限,該第三方不是違法的獲得和披露該保密信息;
4、提供方向沒有保密義務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該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5、 在沒有接觸保密信息的情況下,接收方獨立開發(fā)取得的;
6、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書面同意而發(fā)布的。
(二)什么是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獲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來源方。
二、合同當事人如何履行保密義務
(一)接收方如同對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樣,對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樣的措施,確保其安全。
雙方當事人同意只可以給予或傳授給因履行所聘用之職務而必須并且適當地要求了解該等保密信息的雇員。雙方當事人應將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記錄存放在一個安全的、保險的地方。任何以電子方式存儲于電腦的保密信息應被譽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經授權的直接或間接通過網絡進行的入侵或使用。
(二)雙方當事人相互承認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給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有關的一切權利,是提供方的專有財產,接受方應考慮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三)雙方當事人同意雙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雙方在“×××” 項目中的融資合作。
根據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應只限于該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該等保密信息時,提供方另外以書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時指明的使用目的與上述規(guī)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則應以披露時指明的使用目的為準。未經披露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將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雙方在此保證僅在與雙方商定的項目有關時使用從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絕不為與項目無關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四)雙方當事人承諾,雙方當事人將對其各自及其雇員或代表,在其他一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點因履行義務而知曉的所有內部商業(yè)信息嚴格保守秘密,絕不將該等信息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此規(guī)定特別適用于有關技術、設計、生產、經營或組織機構事宜的所有內部信息。
(五)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意圖與第三方簽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該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則該方當事人應事先從另一方當事人得到書面同意。
該披露信息之當事人與分包方并應在披露該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與本協(xié)議相同的格式簽署一份保密協(xié)議。
(六)若接收方與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接收方不得向該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應立即將提供方的保密資料歸還提供方,或根據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銷毀;但如事先獲得提供方的書面同意,接收方可繼續(xù)使用該保密信息。
(七)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門、法院或其他有權部門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報,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為抗辯理由或取得保護措施,并且應用盡適用法的所有程序來保護該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費的合理費用由提供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