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訂立的概念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而于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tài)行為和靜態(tài)協(xié)議的統(tǒng)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xié)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tài)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后所形成的協(xié)議。
二、合同訂立需要哪些條件
合同的訂立,就是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確立相互權利義務的過程。所以,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意見表示一致的結果。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具體方式各不相同,有的通過書面往來協(xié)商談判,有的面對面談判,有的采用拍賣、投標等方式,但不管采取什么具體形式,都必須通過要約和承諾,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法》對要約、承諾做了具體規(guī)定。
要約又稱發(fā)盤、出盤、發(fā)價、出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方稱為要約人,對方稱為受要約人。要約人發(fā)出要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向特定人(受要約人)發(fā)出的;二是合同內容要具體確定即主要條款要具體明確;三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什么時候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后,在有效期限內要約人不得隨便反悔。有效期限有多長?口頭要約應當即時答復;書面要約,對要約有效期限有規(guī)定的,依規(guī)定期限;沒有規(guī)定的,依合理期限。所謂合理期限,就是要考慮給對方當事人承諾的時間。
要約能否撤回呢?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為要約人發(fā)出要約到受要約人之前這段時間,要約未發(fā)生效力,當然可以撤回或變更。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生效后,要約就不能撤回了。要約能不能撤銷呢?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由于撤銷要約會直接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對撤銷要約是嚴格加以限制的。如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可能拒絕了其他人的同種要約,如果你撤銷了,便會對其造成損失。又如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可能為承諾做了準備工作,如為付孰而向銀行貸了款,或者為準備接受來貨而租賃了倉庫等,如果要約一撤銷,受要約人就會受到損失。所以《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立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除了這兩種情況外,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在什么情況下失效呢?有四種情況要約失效:受要約人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要約中確立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的承諾作出實質性變更的。
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時,一定要規(guī)定承諾的期限,可以免去許多麻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要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可以用行為表示承諾,如買賣合同一方實際發(fā)了貨,或者匯了款等行為。承諾應當在要約規(guī)定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規(guī)定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的要約。一般合同談判的過程,就是要約--新要約--更新的要約--直到承諾的過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經批準或者登記才成立的,經批準或者登記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