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可撤銷合同
所謂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沙蜂N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一)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規(guī)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三)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xiàn)。
二、如何區(qū)分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有相同之處,如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沙蜂N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時起1年內具有撤銷權;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讓合同繼續(xù)有效,他可以申請變更合同,也可以申請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的無效,當事人無權進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