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怎樣做的承諾才算有效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
承諾生效的時間,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就成立。在這一問題上,英美法和大陸法分歧較大。
英美法在這一問題上,采取“投郵主義”,即以書信、電報作出承諾,承諾一經(jīng)投郵,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其目的在于縮短要約人撤銷要約有時間,因為要約人不受要約的約束,可以在承諾生效前隨時撤銷,如果在承諾到達要約人才生效,那么要約人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至承諾到達要約人前仍可撤銷要約,這樣對受要約人是不利的。所以英美法采取“投郵主義”調(diào)和雙方的利益沖突。
大陸法采取“到達主義”,即“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到達于相對人時發(fā)生效力”(德國民法典第130條)。到達主義并不要求要約人了解承諾的內(nèi)容,而只要求只要意思表示到達了要約人收信的范圍即可。
二、承諾遲到了怎么辦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