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憑樣品買賣
憑樣品買賣,又稱樣品買賣、貨樣買賣,是指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須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品質的買賣,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即為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一般是因雙方當事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是否合格而產生的,所以,此類案件的原告一般是合同的買受人,被告則一般是出賣人。
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其買賣合同是否屬于樣品買賣而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買受人主張為憑樣品買賣的,應當由買受人舉證;出賣人主張為憑樣品買賣的,應當由出賣人舉證。
憑樣品買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其特殊性就表現(xiàn)在當事人是以樣品來確定標的物的品質。所謂樣品,又稱貨樣,是指當事人選定的用以決定標的物的品質的貨物。因此,樣品買賣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出賣人交付的貨物與樣品須具有同一品質,它是以樣品來確保標的物品質的,而不是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符合樣品的品質為生效條件,也不是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樣品的品質為解除條件??梢?,在樣品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品質與樣品相同是當事人關于標的物品質的約定,而不是以標的物的品質符合樣品為決定買賣合同效力的條件。而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則主要是因雙方當事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產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所以確定樣品對于判斷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是否符合約定至關重要。
二、憑樣品買賣中交付的產品與樣品不一樣怎么辦
《合同法》第168條規(guī)定,當事人封存樣品時,還可同時對樣品的質量予以說明。當事人在封存樣品的同時,還可以用語言、文字對樣品的品質予以說明,防止合同成立后樣品發(fā)生變化,從而產生糾紛。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符。所以,出賣人對樣品出具的說明,亦構成對標的物質量的擔保內容。
1、一般原則。對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買受人如果認為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樣品質量的,則應當由買受人負舉證證明的責任;在訴訟中,買受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委托有關專門機構進行質量鑒定。質量鑒定機構對出賣人交付標的物進行質量鑒定的標準一般情況是既不是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也不是標的物的通常標準,而是以樣品所體現(xiàn)的品質為鑒定標準,雙方當事人對樣品所作的說明也是鑒定所依據的標準內容。對于出賣人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是否與樣品的品質相符,除憑肉眼能夠作出判斷的以外,一般均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后認定。
2、在對交付的標的物品質是否符合樣品品質時,還有一個問題應當引起注意,即當雙方當事人所封存的樣品存在隱蔽瑕疵時,對質量標準的判斷與選擇。
所謂隱蔽瑕疵,是指當事人已盡其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仍然沒有發(fā)現(xiàn)的瑕疵。對憑樣品買賣中,如果樣品存在隱蔽瑕疵的,則必須適用《合同法》第169條的規(guī)定對標的物的標準進行確定,此條規(guī)定是一項強行性的規(guī)范,當事人不得以約定排除該條的適用,因為出賣人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其目的在于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