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又稱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使用后承認購買并支付價款的買賣。試用買賣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買賣,即只有在買受人經(jīng)過一定期限內(nèi)使用并承認購買后,合同才生效。
由于試用買賣在買受人承認購買之前,買賣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發(fā)生標的物所有權(quán)的轉(zhuǎn)移。為了保護出賣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長期處于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tài),《合同法》第170條規(guī)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由出賣人確定。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nèi)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必須對是否購買標的物作出明確表示。如果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出明確表示,視為購買。
二、試用買賣合同什么時候生效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試用買賣合同在以下情況下生效:
1、買受人對試用買賣合同的承認。即買受人在試用期內(nèi),表示同意購買標的物,即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效力。買受人在試用期間,既可以對標的物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絕購買的意思表示,這是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權(quán)利。買受人是否認可標的物,是否愿意購買標的物,完全取決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條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
對于買受人同意購買標的物的意思表示,可以由買受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買受人的相關行為作出認定,如買受人毫無保留地向出賣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價款的行為可以推定其同意購買標的物;又如買受人雖然未支付價款,但是對標的物作出了試用或者檢驗以外的行為,如將標的物出租或者出賣的,亦可推定其同意購買標的物。
2、買受人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擬制?!逗贤ā返?71條還規(guī)定,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這就是對買受人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擬制。因為在試用期間屆滿前,買受人對標的物是否認可,應當及時作出意思表示,以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過長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買受人作出是否認可標的物的表示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買受人沒有履行該項義務,就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律規(guī)定此時視為買受人同意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