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也就是說,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xiàn)在
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也就是說,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xiàn)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jié)合,才能滿足定作人的需要。
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chǎn)。但其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攬人為滿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而完成的。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承攬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標的物。這種特定的標的物只能通過承攬人完成的工作來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據(jù)承攬人的條件認定承攬人能夠完成工作來選擇承攬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攬人的工作條件和技能,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勞力、設備和技術,獨立完成承攬工作,經(jīng)定作人同意將承攬工作的一部分轉(zhuǎn)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對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擔責任。承攬人應承擔取得工作成果的風險,對工作成果的完成負全部責任。承攬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報酬。
二、承攬合同中應包括哪些條款
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定作承攬的標的,即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如:品名、項目等;
3、數(shù)量及規(guī)格型號;
4、質(zhì)量要求及技術標準;
5、報酬(主要指價款、酬金或租金);
6、承攬的方式(主要指提交標的的方式及地點);
7、材料的提供(主要指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辦法及保密要求);
8、履行的期限(指提供標的具體時間);
9、包裝要求及運輸形式和費用的負擔;
10、驗收的標準和方法、保管費用的承擔;
11、違約責任;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除以上主要條款外,定作人和承攬人還可約定其他條款。這里需要提出的是:尤其應明確驗收標準,因為目前市場上相當數(shù)量的項目或產(chǎn)品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這就要求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如加工組合家具,式樣、用料、規(guī)格、保修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