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合同有什么特點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結合它在實踐中所發(fā)揮的作用,一般認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在于:
1、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為租賃交易提供資金融通的出租人,選擇租賃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為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的供應商。
2、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關系。融資租賃交易除了由融資性的租賃合同直接約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外,還涉及出租人與供應商之間的買賣合同,此外,還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個合同關系。
3、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由承租人選擇確定。
4、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賃物的名義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權利義務完全由承租人享有與負擔。
5、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承擔與租賃物所有權有關的一切風險與責任。
6、融資租賃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7、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一般與租賃物的實質使用周期相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一般為租賃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沒有最長期限的規(guī)定。
二、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符合要求怎么辦
根據(jù)傳統(tǒng)的租賃合同,出租人應對租賃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以使租賃物處于適于使用狀態(tài)。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通常訂有對出租人“瑕疵擔保免責特約”條款,即在合同中明文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我國《合同法》第244條明確規(guī)定了出租人的此項權利。
但是,具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出租人仍不能免除其瑕疵擔保責任,即使當事人之間有特約也是無效的:
1、由出租人選擇決定租賃物的種類、規(guī)格、型號以及出賣人的,出租人不能免責。但出租人只是向承租人介紹、推薦而由承租人自己作出選擇決定的情形,不在其內(nèi)。
2、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而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進行干預。如《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8條第1款規(guī)定,“出租人不應對承租人承擔設備的任何責任,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guī)格而受到損失?!蔽覈逗贤ā芬沧髁讼嗤囊?guī)定。
3、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依誠信原則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