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俗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fā)生之前或發(fā)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fā)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后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fā)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否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根據(仲裁法)之規(guī)定,凡是合同投資者、合同交易所、合同公司、合同登記結算機構與合同交易服務機構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爭議,只要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就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合同爭議。
二、仲裁要遵循什么原則
1、協議仲裁的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或裁或審的原則。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3、協議管轄的原則。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4、不公開仲裁的原則。由于仲裁往往涉及商業(yè)信譽,當事人之間發(fā)生財產糾紛時,往往不愿公諸于眾,因此《仲裁法》第40條規(guī)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獨立行使仲裁權的原則。為保證仲裁結果的公正性,《仲裁法》第8條規(guī)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6、一裁終局的原則。根據《仲裁法》第9條規(guī)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