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有何義務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倉儲合同保管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給付倉單義務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蓋章。倉單就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也是倉儲合同的組成部分。
2、接受和驗收存貨人的貨物入庫的義務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384條規(guī)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貨人交存?zhèn)}儲物入庫時,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fā)現(xiàn)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倉儲物驗收時保管人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保管人驗收后,發(fā)生倉儲物的品種、數(shù)量、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危險通知義務
在遇到以下情況的,保管人有義務通知存貨人:
(1)貨物發(fā)生變化。例如,發(fā)現(xiàn)倉儲物出現(xiàn)異狀,發(fā)生數(shù)量減少或價值減少;
(2)貨物臨近失效期。對于外包裝或貨物標記上標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貨物,保管人應當向存貨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應在倉儲物臨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貨人;
(3)第三人對倉儲物主張權利起訴或扣押時,保管人應立即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如果因為情況緊急,保管人來不及通知存貨人,應當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倉儲物的安全,事后仍有義務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4、對倉儲物實行儲存和保管的義務
儲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倉儲物后,要為倉儲物提供一定的空間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須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倉儲物的毀損、滅失。
5、返還倉儲物的義務
合同期限屆滿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終止時,保管人應將倉儲物返還給存貨人或存貨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無故扣押倉儲物,若因合同期限屆滿存貨人或第三人請求返還倉儲物,原則上也應予以返還,但因此遭受的損失可以向存貨人請求賠償。
6、允許存貨人檢查和采取樣品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388條規(guī)定,保管人根據(jù)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這就是關于保管人容忍義務的規(guī)定。所謂檢查倉儲物,實際上就是倉儲物的檢點。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進行何種程度的檢查,應根據(jù)倉庫的狀況及習慣決定。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請求樣品的提取時,保管人可以請求其交付證明書或請求相當?shù)膿!?/p>
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違約怎么辦
1、存貨人交付倉儲物后,保管人不簽發(fā)和給付倉單的;或者保管人簽發(fā)的倉單缺少《合同法》規(guī)定的事項的,這都是違約行為。存貨人可以要求保管人正確履行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給付倉單的義務;如果保管人及時予以改正,則倉儲合同可以繼續(xù)履行;如果保管人拒絕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給付倉單的義務的,存貨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還可以拒付倉儲費等。
2、保管人因過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致使倉儲物出現(xiàn)滅失、短少、變質(zhì)、損壞、污染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對此,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選擇依照合同或按照侵權的方法主張權利。存貨人可以拒付倉儲費和保管人開支的必要費用;還可以請求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3、當倉儲物出現(xiàn)客觀危險時,保管人未盡及時通知義務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對此,保管人除不承擔基于客觀危險造成的損失外,對基于其不及時通知而擴大的倉儲物的損失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存貨人告知倉儲物有瑕疵或者按照貨物的性質(zhì)需要采取特殊倉儲措施,而保管人未采取的是違約行為。對于應當采取特殊的倉儲措施而沒有采取造成倉儲物的損失,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由此造成的保管人所保管的其他倉儲物的損失或保管人的其他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管人承擔責任。
5、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shù)量和倉儲物的原狀返還倉儲物的,保管人承擔不能按照合同約定返還倉儲物的行為是違約行為,保管人對其違約行為要依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