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qū)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二、哪幾類合同是實踐合同
(一)贈與合同。
在《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國立法對贈與合同沒有具體規(guī)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可知“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財產(chǎn)的交付為準?!痹谖覈贤ǖ钠鸩葸^程中,立法者對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存在爭論,最終合同法拋棄了要物性與諾成性的爭論,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應前款規(guī)定?!睋?jù)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與諾成性采取了兩分法,將一般的贈與合同(不區(qū)分書面贈與和口頭贈與,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原則上規(guī)定為諾成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钡覈贤ㄎ疵鞔_規(guī)定以贈與財產(chǎn)的移交作為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運輸合同。
關于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學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但以托運單、提單代替書面運輸合同的,因承運人往要收取貨物并核查后才能簽發(fā)提單或在托運單上蓋章,故這類合同應為實踐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客運合同為實踐合同,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边€有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通說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第一如果認定運輸合同為實踐合同,則承運人在同意托運而未實際交付貨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對托運人交付的貨物不予接受和托運,也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對托運人是極不公平的,會嚴重影響托運人和收貨人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同樣,若托運人不交付貨物,即使承運人已為托運作了準備,也不能追究托運人的違約責任,則會影響承運人的營業(yè)。將運輸合同規(guī)定為諾成合同,符合了現(xiàn)代化社會中專業(yè)化的要求,保護了托運方和承運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單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標的物,而只是運輸合同存在的證明,因此不能將提單和客票的交付視作運輸合同生效的條件。綜上所述,運輸合同應為諾成合同。
(三)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合同。既然將這兩類合同歸為實踐合同則這兩類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nèi)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guī)定。但我們卻未發(fā)現(xiàn)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內(nèi)在共性。唯一使這兩種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相區(qū)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征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系的邏輯性。而且,我國《合同法》中對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guī)定有所不同。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