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jīng)]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如何區(qū)分不安抗辯權與后履行抗辯權
我國《合同法》將后履行抗辯權作為單獨的制度加以規(guī)定,從而使不安抗辯權與后履行抗辯權具有如下區(qū)別:
(一)適用對象的差異。
不安抗辯權是由雙務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所享有,而后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享有。
(二)適用時間和適用條件的差異。
先履行一方在其履行期限到來時,基于后履行一方有不能給付的危險情形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對方提供擔?;蚪K止合同。而后履行抗辯權是在后履約一方在履約期限屆滿時,基于先履行一方的履約行為不符,拒絕履行到期義務。
(三)兩種權利的后果有所不同。
享有“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人在影響合同履行的“危險”情況不存在或?qū)Ψ疆斒氯颂峁r,可恢復對合同的履行,反之,則可解除合同。而后履行抗辯權其效力是暫時阻止請求權的行使,從而順延后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履約時間,但若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按約履行后,后履行當事人便應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
后履行抗辯制度清楚地說明了一方先期違約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因果關系,為減少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雙方違約”誤區(qū)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并且,該制度在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辯權”的同時,賦予后履行一方以“后履行抗辯權”,體現(xiàn)了權利上的均衡,保證了交易的順利進行,有利于合同雙方最終利益的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