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簡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一)根本無權代理;
(二)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三)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
(四)代理權消滅以后的代理。
這些無權代理行為雖然具有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為人缺乏代理權,因而并不符合有權代理的要件。
二、如何認定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逗贤ā返?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的承認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并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
問題的關鍵在于,無權代理人并無代理權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后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