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的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二、如何對抵押權進行處分
抵押權的處分,是指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支配力的維持、消滅或減少所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它包括抵押權的拋棄、抵押權的轉讓和以抵押權為其他債權作擔保等等。抵押權對于抵押權人來說是一種權利,既然是權利,就自然可以處分。
我國《擔保法》和《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有關規(guī)定卻隱晦地顯現(xiàn)了。由于抵押權具有從屬性,不能與被擔保的債權分離,在處分上也是如此。抵押權轉讓的,要與其擔保的債權一起轉讓;抵押權為其他債權提供擔保的,不得單獨為之,要與被擔保的主債權一起為之。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就普通債權人而言就抵押物的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權人自然可以拋棄這種權利。當然拋棄應明示為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的拋棄而消滅。抵押權是一種利益,抵押權人自然可以將這種利益轉讓給其他人。由于其從屬性,抵押權不能單獨轉讓,應當與被擔保的主債權一起轉讓。以抵押權為其他債權設定擔保是抵押權處分的第三種形態(tài)。抵押權雖然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為其他債權提供擔保,但可以連同債權一起為其他債權提供擔保,設定附隨抵押權的債權擔保。抵押權拋棄的要辦理注銷登記,抵押權轉讓的要辦理變更登記,抵押權為其他債權提供擔保的要辦理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