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添附的概念
在民法理論中,添附是混合、附和、加工三者的總稱。附合是添附中最主要的一種形式,是指不同所有權人的物相結合成為一物,形成新的財產。在民法理論中,動產所有權可以因添附中的附合而取得。附合包括動產與動產的附合和動產和不動產的附合。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一般原則是,依不動產為主物,由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取得附合其上的從物的所有權。
二、房屋租賃中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
何謂房屋租賃活動中的添附物、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現有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
房屋租賃活動中的添附物至少應包括兩個方面,即裝修物(或稱對租賃物的改善)和增設物(或稱增設他物)。從建設部發(fā)布的《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huán)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眮砜矗b修物應是指安裝、修飾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裝飾裝修材料,它不包括在原建筑物上的擴建、改建物,也不應包括增設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空調、電梯、水電等設施或設備等。
從建設部發(fā)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來看,增設物應主要是指擴建、改建物或增設的他物。但因擴建、改建或增設的他物已固定在房屋之上,雖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裝費用卻很高,一旦拆除也會影響其本身的價值,而且有時也會損壞房屋本身,所以從經濟的角度出發(fā),應當將這些擴建、改建物或增設的他物連同裝修物一起,作為房屋的添附物處理,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將房屋租賃中承租人對房屋的裝修和增設概括為添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