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委托合同的終止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為人格專屬的法律關系,如果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與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能否取得互相的信任還是未知數(shù),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在這些情況下,委托合同可以終止。
二、委托合同終止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法定事由的發(fā)生時合同應當終止,但也有例外情況:
(一)合同另有約定時除外。
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既使有死亡、破產(chǎn)及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發(fā)生,委托關系仍不消滅,有此約定的,當然依照其約定。例如,委托律師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訴訟。
(二)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
國外及有關地區(qū)對此也作了規(guī)定,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550條規(guī)定:“委任關系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chǎn)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如德國民法典第672條規(guī)定,委托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原則導致委托合同的終止,但以下兩種情況為例外:其一,對委托人的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發(fā)生疑問;其二,不宜立即終止的委托合同。瑞士債務法則規(guī)定,除有相反約定或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能消滅者外,委托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