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
二、委托人應支付哪些費用
受托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往往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義務事先提供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和補償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所墊付的必要的費用。
(一)委托人預付費用的義務。
由于委托合同的特點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費用處理委托事務,因此,受托人對于費用沒有墊付的義務,預付費用可以說是委托人的義務。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如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應當先預付訴訟費。因為費用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與合同約定的報酬不是一個概念。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545條規(guī)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p>
對于委托人支付的預付款,如果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尚有剩余,受托人應當返還給委托人。
(二)委托人償還受托人支出必要費用的義務。
由于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應當由委托人事先預付費用,受托人就沒有墊付費用的義務,但如果墊付了,則有請求償還的權利,即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所墊付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應當把委托人支付報酬與償還處理委托事務所應負擔的費用相區(qū)別。償還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不是對價關系。所謂必要費用,比如差旅費用、有關財產的運輸費、倉儲費、交通費、郵費等等。受托人處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不僅會有金錢支出,有時也會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斷費用的支出是否必需,應當依據(jù)所委托事物的性質及處理時的具體情況來定。何為“必要”,其標準是什么,我們認為,支出費用的合理原則應從三個方面考慮,其一,直接性原則。受托人支出的費用應與所處理的事務有直接聯(lián)系;其二,有益性原則。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費用應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經濟性原則。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費用時,應盡善良人的行為,采用盡量節(jié)約、適當?shù)姆椒ㄌ幚硎聞铡R簿褪钦f,必須是客觀上確有必要,才可以請求償還,以防其濫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觀上是否認為支出為必要為標準。而應以受托人實施行為時的客觀狀態(tài)作為標準。
(三)委托人償還利息的義務。
償還費用還應包括自受托人暫付費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利率有約定的,事后就應按其約定,如果對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時,就應當依照法定利率計算。例如,甲因出國數(shù)年將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數(shù)年后甲回國,乙應將房屋及其歷年的房屋出租費交付給甲,但甲應當將乙為管理該房屋支出的維修等必要費用,連同自乙支付時起的利息,償還給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