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如何確定保管合同成立的時間
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當事人的約定應當表現(xiàn)為文字或其他可以確認的書面形式。否則,難以確認的,不足以證明保管合同當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時間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二)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將對保管物的占有移轉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間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標的物,以簡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約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嗣后由出賣人為買受人保管。
(三)如保管人與寄存人事前僅有口頭約定,其后,在合同履行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變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則改變主意的一方并不構成違約,對方當然無權請求強制履行,也無權請求法院追究其責任。
(四)如保管人與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訂立合同,明確約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為屬于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應受法律保護。此時,保管合同雖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如甲、乙訂有保管合同,約定甲為乙保管某類物品,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此時甲應妥善安排保管地點、保管工具等,而乙應如約交付保管物。事后乙并未交付保管物,而甲已準備就緒,因此受到損失。此時認為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甲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