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紀
行紀是指經紀機構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承擔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商業(yè)行為。從形式上看,行紀與自營很相似,但是除經紀機構自己買受委托物的情況外,大多數情況下經紀機構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權,他是依據委托人的委托而進行活動。從事行紀活動的經紀人員擁有的權力較大,承擔的責任也較重。在通常情況下,經紀機構與委托人之間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
在西方國家民商法中,行紀人屬于商業(yè)代理中的一種,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行紀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早在歐洲中世紀,由于逐漸興起和繁榮的商業(yè)的需要,出現了專門受委托人委托,為其辦理商品的買賣,收取傭金的行紀人。行紀制度從而產生并得到發(fā)展。我國歷史上亦有過行紀人,稱作牙行、貨棧。
二、如何區(qū)分行紀與代理、居間
(一)行紀與代理的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一定的活動,而非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
2、行紀人直接與第三人產生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3、經委托人同意,或雙方事先約定,經紀機構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進(賣出),并因此而增加報酬
4、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對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經紀機構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5、行紀人進行活動的后果不是直接歸屬于委托人,而是通過轉讓的方式歸于委托人。
(二)行紀和居間本質上的區(qū)別: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為委托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fā)生法律關系,為一定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實施是委托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
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即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托的事務是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