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人可以將哪些工作交給別人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產生兩個法律關系:
1、定作人同承攬人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
2、承攬人同承擔承攬任務的輔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間的“次承攬”關系,也稱之為“轉包”。定作人和第三人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關系,承攬人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也不影響承攬和定作人之間合同的效力。承攬人同第三人之間一般也是承攬合同關系,承攬人是新的定作人,第三人是新的承攬人。第三人完成的輔助工作,對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承攬人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問題,作為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承擔責任,而承攬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應的合同責任。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承攬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必須經過定作人的同意,否則,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本條規(guī)定,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不必經定作人同意。
二、定作物有瑕疵由誰負責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攬人對工作的完成承擔全部的責任,即使承攬人根據本條規(guī)定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也要對整個的工作負責。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的工作不符合主要表現(xiàn)為未及時完成承攬人交給的輔助工作、完成的質量和數量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約定。第三人未及時完成工作致使工作成果遲延交付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承攬人應當負責重作、修理、退換,并賠償因此給定作人造成的損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數量不足的,由承攬人負責補齊,并賠償因此給定作人造成的損失。由于第三人的工作給定作人造成其他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輔助性工作的責任,當事人的約定一般有三種情況:
1、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承攬工作必須全部由承攬人獨自完成的,承攬人不得將工作轉由第三人完成,即使輔助工作也不例外,承攬人違反約定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定作人損失。
2、如果承攬合同中約定,承攬人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僅對其完成的主要工作負責,第三人對其完成的輔助工作負責。在此情況下,如果承攬人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通知定作人并取得定作人同意。第三人工作不符合約定的,定作人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根據約定對此不承擔責任。
3、承攬合同中約定,承攬人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與第三人對由第三人完成的輔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承攬人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與第三人約定,就該輔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承攬人與第三人未做此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對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