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的概念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一種擔保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同時它又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一)從屬性,作為從合同的定金合同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并不因此無效。二、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該合同的成立要件。(三)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擔保法》第90條)。
二、定金合同適用于哪些種類的合同
定金這種對債的履行擔保方式是否采用,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自行約定的。定金合同適用于哪些種類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章及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定金部分的解釋對定金所作專門規(guī)定,《合同法》第1151條規(guī)定:“當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睹穹ㄍ▌t》第89條第3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該條款中的 ”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就是定金的適用范圍。筆者認為根據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定金的適用范圍的有關規(guī)定,定金合同可以廣泛應用于多種合同,在買賣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要求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主合同規(guī)定設立定金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