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情形
按照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的階段,可將締約過失責任大致歸納為以下幾種具體情形及類型:
1、合同不成立之締約過失責任。實踐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有多種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蹉商;
(2)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脤Ψ降纳虡I(yè)秘密;
(3)要約人違反有效要約,即違反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撤回要約;
(4)懸賞廣告不成立或懸賞人撤銷懸賞廣告,致使相對人利益受損害;
(5)違反意向書、備忘錄等初步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義務(wù);
(6)在締約磋商過程中,因一方的不作為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人身或財產(chǎn)損害的;
(7)實踐合同當事人不交付標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締約上過失責任等。
2、合同無效時之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后,會因為各種原因歸于無效。當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在合同訂立時就已存在,并含有當事人過錯因素時,締約上過失責任便有了產(chǎn)生可能。這種情形主要類型有:
(1)因一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具備法定或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未成立或確認合同無效;
(2)依法需經(jīng)批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準、登記而使合同歸于無效,無過錯一方在合同成立后為準備履行而受到損失;
(3)效力待定合同未獲追認權(quán)人追認,致使相對人利益受到損害。
3、合同被撤銷之締約上過失責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被撤銷,這主要指重大誤解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一般來說,撤銷權(quán)總是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以維護其利益。這種情形主要類型有:
(1)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未盡必要的通知、告知義務(wù)或者疏于照顧,致使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zhì)或條款產(chǎn)生重大誤解而被撤銷;
(3)締約一方歪曲事實致使對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為締約行為;
(4)締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因一方過錯使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確認無效。
二、確定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時應注意什么
對締約過失責任損失的確定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有的甚至難以確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更難把握。因此,在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應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1、須有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構(gòu)成締約過失的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實際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使合同未成立、無效、被撤銷,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實行完全賠償原則,即受損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締約過失方予以賠償。但該原則受到“可預見規(guī)則”的限制,即除受損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所遭受的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其他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額則應限于締約過失方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最高不得超過合同實際履行時可以預期得到的平均利潤。
3、有因果關(guān)系,信賴利益的損失必須是對方過錯造成的,也就是說必須有因果關(guān)系,如果不是對方造成的,即使有損失對方也不承擔責任。
4、因一方締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受損失的一方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wù),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quán)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但其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則應由締約過失方來承擔。
5、在特殊情況下應當考慮超出履行利益的損失部分,但應嚴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費用。
6、原則上精神損失不予考慮,對精神損失受害人可以適用侵權(quán)行為責任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