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因締約過程中當事人—方或雙方故意或過失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時,在合同尚未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先合同義務,是隨著締約人雙方因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逐漸產(chǎn)生的注意義務,而非合同有效成立所產(chǎn)生的給付義務。它包括互相協(xié)助、互相照顧、互相保護、互相通知、誠實信用、互相保密等義務。由于這些義務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隨著債的關(guān)系的發(fā)展而逐漸產(chǎn)生,因而在學理上又稱為“附隨義務” 。締約人違反這些義務時,向?qū)Ψ疆斒氯怂摰馁r償責任,就是締約上過失責任。
二、成立締約過失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締約一方受有損失。損害事實是構(gòu)成民事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fā)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等而造成的損失。關(guān)于損失的范圍,筆者認為,《合同法》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參照該法第七章違約責任關(guān)于賠償損失范圍的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同樣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得超過締約過錯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先合同義務可能造成的損失。具體來說,直接損失應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上述費用的利息。間接損失(或稱可得利益)為喪失與第三方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chǎn)生的損失。
2、另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自締約人雙方為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chǎn)生的注意義務(或稱附隨義務),包括協(xié)助、通知、照顧、保護、保密等義務。它自要約生效開始產(chǎn)生。
3、違反先合同義務者有過錯。這里的過錯是指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義務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過錯。
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guān)系,即該損失是由違反先合同義務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