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收貨物是違約嗎
《合同法》第143條規(guī)定,由于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標的物,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這時標的物的風險若再要求出賣人承受,是不合理的,理應由違約方承擔。商品房買賣亦是如此,若基于買受人原因而拒絕接受標的物,風險也應自買受人應當受領之日起轉由買受人承擔?!渡唐贩抠I賣解釋》第11條第2款也是基于此而規(guī)定: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二、如何認定根本性違約
判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應著重把握以下兩個層面:
第一,從違約的情節(jié)考慮,一方的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構成根本違約?!安槐匾笔侵赣喠⒑贤谕慕?jīng)濟利益不能實現(xiàn),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xiàn)?!安豢赡堋笔侵赴春贤s定的給付,在事實上不可能?;谶`約方的過錯成為不可能履行時,非違約方雖然可請求賠償損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違約方就不能從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不能及時進行積極補救或降低損失。在合同中,非違約方還要履行對等給付義務,對其極為不利,因此,有必要賦予非違約方合同解除權?!安槐匾迸c“不可能”的最終表現(xiàn)都使合同訂立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
第二,從違約的后果考慮,單純的違約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據(jù),以過錯作為判斷因素之一的違約后果具有嚴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斷違約后果是否嚴重,應以是否違反合同關鍵因素,即合同訂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實現(xiàn)為依據(jù)。
違約損害后果與損害賠償緊密相連,損害后果是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的前提條件,也是確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依據(jù)。根本違約制度強調(diào)違約后果對責任影響的同時,更明確了債權人以解除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補救方式所適用的條件。因為在一方違約以后,僅給付債權人損害賠償是不公平的,如果債權人不愿繼續(xù)履行合同,則應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而根本違約制度旨在于明確允許解除合同的情況,給予債權人解除合同的機會。
合同對當事人而言,是為了實現(xiàn)其特定的經(jīng)濟目的,從社會角度而言,是為了優(yōu)化社會資源配置。因此,是否以根本違約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主要看實現(xiàn)合同利益的關鍵因素是否被違反。在無法判斷時,則應當從是否有利于實現(xiàn)社會利益最大化來判斷是否根本違約。如果因合同被解除給違約方造成的損失遠大于非違約方因解除所獲取的利益時,就不應認定合同構成根本違約,而應繼續(xù)履行,同時由違約方對非違約方予以賠償,以平衡雙方利益,實現(xiàn)合同的最大效益。此處理方法只有在無法認定合同的關鍵因素是否被違反時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