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租賃合同的特征如下: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qū)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chǎn)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xié)議合同即告成立。
二、租賃合同的風險如何負擔
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或者部分毀損滅失的客觀情況以及因為發(fā)生這些客觀事件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因此,租賃合同的風險包括租賃物滅失風險和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
1、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應當自己負責;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不可歸責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則根據(jù)“不幸事件由被擊中者承擔”的原則,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chǎn)損失風險。
2、租賃物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負擔。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出租人造成,那么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張任何權利;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之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損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