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怎樣才有效
(一)保險人需要注意事項
1、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出具書面的保險條款。
2、保險人必須就條款中的(即除外責任)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3、保險公司對于以上兩點的義務必須有書面證據,證明其已履行明示告知義務。
(二)投保人應注意什么
1、保險公司是否將與訂立的保險合同相配套的書面條款及時送達。
2、保險公司是否就免責條款內容向你解釋清楚。
3、以上兩點是否在保險合同中書面確認。
如果少任何一項,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就沒有約束力,就是說,對于除外條款中的免除項目對該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有什么說明義務
雖然《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做出了規(guī)定,但《保險法》及《合同法》都沒有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方式、內容、標準等給出一個清楚的法律界定。因此,圍繞著保險公司是否對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免責條款這一問題產生了許多糾紛。在保險單上,免責條款的印刷和字體格式等雖有特別明顯的標志,但此只是保險人應盡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并沒有履行說明義務,因此免責條款應當無效。保險人則認為,簽訂合同時保險人已進行了特別提示,并進行了合理說明,保險人已盡到了最大注意義務,因此保險人已合理履行了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應當有效。既然法律并未對說明義務如何履行進行規(guī)定,法院有權就保險人是否合理履行說明義務進行判定。
考察保險人是否合理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內的帝王規(guī)則,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應遵循該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保險人應在合理范圍內最大可能的履行說明義務。根據該原則,同時參照國內外通行的做法,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是否適當履行主要考察以下兩個方面:
1、投保人是否簽字確認;
2、保險人是否以適當的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投保人的簽字確認表示投保人已注意到該條款并與保險人達成合意,這是免責條款訂入合同的前提。以適當的方式提請注意,表示保險人已提示投保人特別注意該條款,也表示在訂立合同時保險人已盡到合理說明義務。對于是否達到合理程度,應從文件的外形、提請注意方式的清晰明白程度、提請注意的時間等幾個方面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