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有什么權利義務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
4、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不得因監(jiān)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7、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8、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定作人對承擔人就圖紙或者技術要求等不合理提出的通知怠于答復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0、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定作人應什么時候支付報酬
定作人應當按照承攬合同的約定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承攬人有義務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承攬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有義務為此向承攬人支付報酬。定作人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是承攬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義務。
定作人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應當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要求:
1、當事人對于支付報酬的期限有約定的,定作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2、當事人對于報酬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則確定,即當事人對于報酬支付期限可以補充協(xié)議,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定作人按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進行確定;
3、對于支付報酬的期限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然無法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承攬人承攬的有些工作是不需要交付工作成果的,例如打掃衛(wèi)生等,則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時間為承攬人工作完成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