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什么義務
1、承擔后果的義務
代理行為是指委托人授權代理人為自己處理事務,代理人根據(jù)委托人的授權指示、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除緊急情況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權權限擅自處理事務,也不應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因此,土地登記代理人處理代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的,其最終的結果不管是對委托人有利的還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擔。
2、承擔處理事務費用的義務
土地登記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處理事務,土地登記代理人在處理事務的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人在授權委托土地登記代理處理事務中,對于處理事務所需要的費用可以用兩種方式解決:
(1)預付費用。委托人與土地登記代理人約定合同時,可以預先支付給土地登記代理人處理事務的費用;
(2)償還費用:土地登記代理人在處理事務時發(fā)生的墊付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
3、支付代理傭金的義務。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記代理人為其代理的業(yè)務成果的同時,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支付土地登記代理的勞務報酬。一般代理傭金要考慮代理事項的數(shù)量,也應考慮業(yè)務質(zhì)量等因素。這些因素需要在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和方式中予以體現(xiàn)。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傭金的拖欠和減少均視為委托人的違約行為。
4、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
委托人必須及時向土地登記代理人提供開展代理活動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如在辦理土地登記的過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關的用地資料、權屬資料及其他必備資料等。
二、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有什么義務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chǎn)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依《合同法》的規(guī)定,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是:
1、依合同約定處置委托事務的義務。
受委托人的基本義務是依委托人的指示親自處理委托處理的事務,《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受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毙枰兏惺聞?,須經(jīng)委托人同意。
2、報告的義務。
受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項的處置結果?!逗贤ā返谒陌倭阋粭l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置情況。委托合同解除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p>
3、交付財產(chǎn)的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規(guī)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轉(zhuǎn)交給委托人。”該條的規(guī)定明確了受委托人只要是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chǎn),都應當交給委托人,不論這些財產(chǎn)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還是以受托人的名義,也不論是由受委托人取得還是因轉(zhuǎn)委托由第三人取得。
4、承擔損害賠償?shù)牧x務。
因受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損失的賠償責任依有償委托或者是無償委托不同而有所區(qū)別,有償委托合同因其是委托人支付了一定的報酬,其賠償責任比無償委托合同重;《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對受委托人的賠償作了如下規(guī)定:
(1)有償?shù)奈泻贤?,因受委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無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3、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