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什么義務
1、承擔后果的義務
代理行為是指委托人授權代理人為自己處理事務,代理人根據委托人的授權指示、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除緊急情況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權權限擅自處理事務,也不應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因此,土地登記代理人處理代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的,其最終的結果不管是對委托人有利的還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擔。
2、承擔處理事務費用的義務
土地登記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處理事務,土地登記代理人在處理事務的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人在授權委托土地登記代理處理事務中,對于處理事務所需要的費用可以用兩種方式解決:
(1)預付費用。委托人與土地登記代理人約定合同時,可以預先支付給土地登記代理人處理事務的費用;
(2)償還費用:土地登記代理人在處理事務時發(fā)生的墊付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
3、支付代理傭金的義務。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記代理人為其代理的業(yè)務成果的同時,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支付土地登記代理的勞務報酬。一般代理傭金要考慮代理事項的數量,也應考慮業(yè)務質量等因素。這些因素需要在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和方式中予以體現(xiàn)。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傭金的拖欠和減少均視為委托人的違約行為。
4、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
委托人必須及時向土地登記代理人提供開展代理活動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如在辦理土地登記的過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關的用地資料、權屬資料及其他必備資料等。
二、委托人違約了怎么辦
委托人可以依據法定的情形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委托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是違反合同的約定的話,是要擔負一定的違約責任。委托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1、委托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人須按委托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應注意的:
(1)委托人預付費用與否與委托合同為無償或有償無關,與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也不成立對價關系,不能因此而產生受托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費用作為自己不履行受托義務的免責條件。但是依委托事務的性質有必要與付費用的情況下,委托人不與付費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絕處理委托事務而不承擔責任;
(2)如果委托人不預付費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預付費用之強制履行請求權。蓋因費用時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對費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則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申請強制執(zhí)行預付費用也無實際意義。委托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托人也可通過解除合同的方法對抗委托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為,且此時合同解除的過錯在與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損失的由其自己承擔,受托人受有損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賠償。若合同違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墊付費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償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2、委托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托合同為有償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xiàn)了委托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xiàn),但目的的實現(xiàn)與否并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適當地履行了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