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違約行為
違約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有二:1、有違約行為;2、無免責事由。前者稱為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后者稱為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此處僅討論其積極要件,即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于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違約。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如何。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quán)。因違約行為的發(fā)生,使債權(quán)人的債權(quán)無法實現(xiàn),從而侵害了債權(quán)。
二、違約行為有哪些分類
根據(jù)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梢姡陔p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xiàn)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qū)別在于,根本違約可構(gòu)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