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車輛被盜走
2008年8月26日,原告的債務人曾佑華因無力償還原告借款,自愿將其所有的號牌為桂C85107思威牌小型轎車作價150000元抵償給原告,并當即交付。2008年9月9日,被告趙林峰從原告張愛國父親開辦的大通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內(nèi)將號牌為桂C85107思威牌小型轎車開走,放在被告工作的興隆水廠保管。2008年9月22日,被告擅自將該車借給羅文使用,該車于當日在邵陽學院李子園校區(qū)被盜。羅文當即向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翠園派出所報案,經(jīng)立案偵察,該車被犯罪嫌疑人曾佑華盜走,但車輛去向公安機關尚未查清。該車輛丟失后,被告打電話告知了原告。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車輛或賠償損失,被告均予以拒絕,故釀成糾紛,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為保管合同糾紛
法院認為:本案屬保管合同糾紛。被告趙林峰從原告父親開辦的大通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內(nèi)將桂C85107思威牌小型轎車開走保管,原告亦未持異議,雙方已形成了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系。保管合同自原告向被告交付保管物桂C85107思威牌小型轎車時成立。桂C85107思威牌小型轎車是原告于2008年8月26日以150000元的價格從曾佑華處獲得的一輛抵債車,在曾佑華將該車抵債交付給原告張愛國時,該車的所有權已經(jīng)轉移,其手續(xù)是否交付并不影響該動產(chǎn)所有權的設立變更,張愛國已經(jīng)依法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在被告無償為原告保管該車輛期間,被告理應妥善保管該車輛,但被告擅自將該車輛借給第三人羅文使用,造成該被保管的車輛丟失,被告對該車輛的丟失負有重大過失,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車是曾佑華以150000元的價格抵債給原告,開回不到半個月,就一直由被告保管,期間丟失。該車輛從丟失到現(xiàn)在已有7個多月,原告也已多次向被告主張權利,且車輛去向尚不清楚,被告已不能在合理期間內(nèi)返還原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5000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應予以支持。被告趙林峰以該車被盜,本案錯綜復雜,牽涉到刑事案件為由而要求中止審理,因原被告之間發(fā)生的是保管合同關系,本案并不是必須以桂C85107思威牌小型轎車被盜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被告要求對該案中止審理的辯稱,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林峰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愛國經(jīng)濟損失150000元。
如被告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3300元,由被告趙林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