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買主無購房資格仍賣房
2009年8月,黃某與妻子登記結婚,妻子名下當時已有2套住房。2011年2月16日,《關于落實本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施行。同年7月5日,武某與黃某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武某以485萬元價格將其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的一套房屋出賣給黃某。同日,三方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和《代辦貸款及權屬轉移登記服務合同》,約定居間服務費為13萬元,辦理按揭貸款和權屬轉移登記服務費為3000元。當日,黃某支付了2萬元居間服務費。當月14日,武某與黃某辦理了網(wǎng)簽。黃某先后向數(shù)家銀行申請貸款,均未獲批,在最后一次申請時,黃某妻子交納了抵押登記費、評估費共計485元。同年12月2日,中介公司提交了注銷網(wǎng)簽合同申請,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被注銷。
中介違規(guī)居間服務應擔責
中介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稱,黃某與武某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公司居間促成成立的,公司已履行了居間服務,黃某應支付居間服務費,請求判令黃某支付剩余的11萬元居間服務費以及2。6萬元違約金。黃某辯稱,自己曾與中介公司商討,因妻子名下已有兩套住房,由中介公司幫助出賣1套房屋后取得購房資格,中介公司提出不告訴出賣人自己不具有購房資格的事實,后經(jīng)該公司上網(wǎng)查詢,告知查詢結果為自己具備購房資格,并承諾幫助辦理產(chǎn)權轉移手續(xù)。后自己無法獲得貸款,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該公司無權要求居間報酬,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另外,黃某提出反訴,請求判令中介公司退還已支付的居間服務費、按揭代理手續(xù)費和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費、賠償?shù)盅旱怯涃M及房屋評估費等共計5。2萬元。針對黃某的反訴,中介公司辯稱,公司在履行居間義務時,沒有隱瞞重要事實;黃某未能完成房屋買賣交易,系個人資信較差,不配合手續(xù)辦理、銀行拒絕批貸造成的,不同意黃某的反訴請求。
一審判決后,黃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二審認為,中介公司在明知黃某不具有購買資格的情況下,促成黃某與武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政策和相關管理規(guī)定。三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約定中介公司應合法提供居間服務,涉案中介公司未合法提供居間服務,黃某明知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仍然簽約,故中介公司與黃某均有過錯。中介公司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黃某承擔次要責任,黃某已交付的部分中介費、抵押登記及評估費等不予退還,中介公司無權再主張剩余中介費。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