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與預付款有哪些區(qū)別
定金與預付款,其區(qū)別主要有:
1、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給付定金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預付款只是一種支付手段,預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的作用。
2、定金又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不具有此功能。
3、給付定金一方違約時,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并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定金相當于預先交付的違約金;而對于預付款,無論哪一方違約,都不存在上述罰則,要么返還,要么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二、定金與押金有哪些區(qū)別
理論區(qū)別:
1、性質不同,定金是金錢擔保,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
2、交付時間不同,定金在履行前交付;押金可以在合同訂立前、合同履行中交付,其本質上不具有預先支付的特點;
3、訂立人不同,定金是當事人之間的擔保,押金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定金在交付的時候所有權轉移至接收人;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擁有所有權,接收人只是臨時占有,做質押。
實踐區(qū)別:
1、數額不同:定金為20%的數額,并且不能高于標的物價款;押金沒有規(guī)定,從當事人的約定,并且可以高于價款;
2、也是最明顯的區(qū)別,定金的罰則即上述;押金無所謂罰則,交付人不履行義務,無權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雙倍返還的責任(同樣區(qū)別于預付款,如果交付一方違約,預付款是要返還的;而押金就不返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