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是指特定權利作為擔保物的質押形式。但不是一切權利都可為權利質押的標的,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如債權、股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財產權;不具有交換價值的權利,不能在此上設立權利質押,如人格權、身份權、撫養(yǎng)權、繼承權等。正因為如此,權利質押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不動產收益權及其他可以質押的權利。
權利質押的設定方式與動產質押的設定方式相同,首先由當事人訂立質押合同,然后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期限由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還有許多共同點,如質斬合同、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實現(xiàn)的方式等。
二、可以質押的權利有哪些
可以質押的權利,具體包括: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以該等權利出質的,出質人應當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權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此種權利質權,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以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以此出質,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此種質權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上述知識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依法可以出質的其他權利,如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