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因技術合同引糾紛
原告美國上市W公司與被告北京Q公司簽訂《技術開發(fā)合同》,Q公司委托W公司為其開發(fā)電子商務建設項目即V1.0,之后由于Q公司需求發(fā)生變更,進而有開發(fā)電子商務平臺軟件V1.5的要求,W公司就Q公司V1.5版本的研發(fā)開展了一系列工作,但是W公司因為單方面縮小Q公司的需求、自測后BUG太多、中途撤出項目組人員,中止了開發(fā),最終沒有向Q公司交付關于V1.5的任何階段性項目成果或最終開發(fā)成果。由于Q公司沒有收到關于V1.5的項目開發(fā)成果,故拒絕支付相關費用,W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完成了合同義務的90%,請求解除V1.5版本的技術開發(fā)合同以及要求Q公司支付技術開發(fā)費用135萬。我方代理被告即Q公司一方。
爭議焦點:合同是否成立
庭審中,原告主張:在開發(fā)V1.0的過程中,被告提出需求放在V1.5中,屬于要約,原告實際開展工作,屬于承諾,合同此時已經(jīng)成立。依據(jù)成立的合同,被告應該支付全部技術開發(fā)費用。
被告辯稱:合同不成立,1、雙方均未簽訂書面合同;2、雙方僅有合作的意向。本案V1.5合同僅是電子修訂版,正說明了原被告就合同內容一直在討論、洽談中,僅有合作意向,但尚未形成一致意見;3、合同最終因為一方不符合要求的能力而告終。本案,不但之前合作的V1.0存在大量Bug,至今仍未解決,而且通過原告發(fā)送的關于他們對現(xiàn)有工作描述的電子郵件了解到V1.5亦存在大量致命Bug,且原告擅自縮小被告的項目需求,據(jù)此反映了原告項目組研發(fā)能力有限,不能滿足被告的項目需求,故最終未能與原告就合同的簽訂達成合意;4、原告未向被告交付成果,被告亦未接受。原告雖然主張其已經(jīng)履行合同義務的90%,但是并未向被告交付,更談不上被告接受之說,故事實合同不成立。
那么,雙方均未簽書面合同,且對方不接受主要合同義務的是否成立事實合同關系?
律師說法:合同成立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成立必須基于當事人的合意。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的成立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也可以簽訂確認書的方式宣告合同成立;二是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成立事實合同關系;三是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成立事實合同關系。
本案原被告雙方均未簽訂書面合同,那么,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呢?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3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庭審中,原告雖稱其已經(jīng)完成合同義務的90%,但其并未交付被告,因此,原、被告之間亦未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