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的方式有哪幾種
承諾方式是指受要約人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傳達給要約人所采用的方式。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并不對承諾必須采取的方式作規(guī)定,而只是一般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一)明示的方法。
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中規(guī)定:“在相對人以非對話方式向其為意思表示時,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fā)生效力?!?/p>
(二)默示的方法。
要約人盡管沒有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161條規(guī)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zhì),承諾無需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nèi),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guī)定,于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者,準用之?!?/p>
(三)以行為承諾。
如果要約人對承諾方式?jīng)]有特定要求,承諾可以明確表示,也可由受要約人的行為來推斷。所謂的行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為,比如預付價款、裝運貨物或在工地上開始工作等。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借款寄來。
此外,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guī)定承諾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guī)定的承諾方式。即使是這種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來是很特別的,只要不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約人都必須遵守。例如,要約人限定承諾應以電報回答,則受要約人縱以書面回答,不生承諾的效力。但如果要約人僅僅是希望以電報回復,受要約人則不必一定用電報回答。
二、逾期承諾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客觀原因?qū)е碌挠馄诔兄Z
因客觀原因?qū)е碌挠馄诔兄Z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出現(xiàn)超過承諾期限的情況。通常情形應該根據(jù)具體情況,結(jié)合具體的交易習慣來認定。這里所說的其他原因是受要約人預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約人對該事由的發(fā)生無主觀上的過錯。
在上述情況下,受要約人并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其承諾已經(jīng)逾期,其作為善意的一方,可能還在為合同的履行作準備,如果一概將這種逾期承諾認定為無效,可能會給其帶來較大的損失。而如果一概將這種逾期承諾認定為有效,可能會對要約人產(chǎn)生不利。為了平衡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利益,鑒于要約人清楚地知曉所發(fā)生的一切,《合同法》規(guī)定,如果要約人不愿接受該承諾的約束應承擔通知的義務,否則,該承諾有效。即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二)因主觀原因?qū)е碌挠馄诔兄Z
因主觀原因?qū)е碌挠馄诔兄Z是指受要約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承諾會逾期的承諾,即此種逾期是由受要約人的主觀過錯造成的。它有兩種情況: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該承諾到達要約人時也超過了承諾期限;
2、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但是在通常情況下該承諾就不可能在承諾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
因主觀原因?qū)е碌挠馄诔兄Z到達受要約人時就已經(jīng)超出了承諾期限,影響到要約人所希望從合同中應取得的期限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要約人收到了承諾,為了保護要約人的利益,也不能因此認定該承諾當然有效,從而對要約人產(chǎn)生拘束力。
這時,要約人有權決定該承諾的效力:要約人可以通過及時通知受要約人的方式承認該承諾有效;也可以不對該承諾作任何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該承諾不產(chǎn)生效力,而成為新要約,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新的要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