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我國《合同法》第 40 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 52 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合同法》第 53 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負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所謂免除責任,又可以稱為免除主要義務,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條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所謂加重責任,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在通常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不應當承擔的義務。所謂排除主要權利,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排除對方當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
二、如何訂立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同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程序實際上就是《合同法》第39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提供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請對方注意,即有義務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shù)姆绞教嵝严鄬θ俗⒁馄溆愿袷綏l款訂立合同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