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民事責責任,其構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為:
(一)締約過失責任必須是發(fā)生在合同訂立階段。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qū)別在于,它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而不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締約人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先合同義務存在于要約生效后,合同有效成立前,在這段時間內,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在要約生效前,雙方只是一般人之間的關系,談不上締約雙方之間的信用,因此也談不上對該信用的違反;在合同成立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進入了一種更加緊密的信用關系,在合同生效后,這種信用關系由合同義務及合同責任加以約束和調整。
(二)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締約過失責任中的過失,實質上應包括故意和過失兩部分。故意是指締約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能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后果,而仍然進行這種民事行為,希望或者放任違法后果的發(fā)生。過失是指締約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損失,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告知、照顧、協(xié)助等義務,雖然預見到了但輕信其不會發(fā)生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締約過失責任之所以得以成立,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具有一定的可責之處。因此,無論是故意或過失,只要具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從這個角度講,締約過失責任屬于過錯責任而非無過錯責任。
(三)締約當事人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種責任形態(tài)存在,必須以一定的義務違反作為前提。締約上過失責任以先合同義務的存在及違反為前提。先合同義務是當事人之間由沒有任何關系逐步變成具有特殊關系的過程中,隨著當事人之間的接觸及信用關系的增強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逐漸產生的。先合同義務實際上也是對當事人之間信用的一種確認和保護。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隨著當事人接觸的增加,信用度也在增加。善意當事人可能會基于這樣的信用關系而向對方付出自己的一些信用。由于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尚未成立,雙方之間還沒有具有約束力的強制關系存在,因此,善意當事人向對方付出的信用完全靠對方的信用來維持。在這樣情況下,如果對方當事人出于惡意,違反自己的信用,基于雙方的信用關系而有所付出的善意一方將要遭受損失。這種損失發(fā)生是由一方當事人違反信用出于惡意而導致的,這種惡意對信用的違反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有必要對違反合同訂立過程中惡意違反信用的行為加以規(guī)制,民法便給締約的雙方當事人加以先合同義務。
(四)先合同義務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所謂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足以使另一方對其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后因對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信賴利益的損失也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的條件。只有相對人遭受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過失責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沒有實際損害且必須是信賴利益的損害,則談不上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而侵權責任所遭受的損害一般是指受害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所造成的損害不是基于受害人對侵權人的信賴而產生的。而違約責任不必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債務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五)因果關系。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與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這就是損害結果的出現系締約過錯行為所必然引起。如果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所造成的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締約過失責任則不能構成。這是因為如果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所造成的損害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系,就不能合理地推導出違反合同義務所要承擔責任的必然結果。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所造成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是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不能是間接的因果關系。
二、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任何一種民事責任都有其一定的賠償范圍,締約過失責任也不例外。締約過失責任之所以成立,是因為有損失的存在,但損失應如何確定,賠償的范圍如何,我國現行法律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在確定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之前,首先要對締約過失的損失范圍進行界定。相對方因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指因為信賴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種費用。[8]實踐中,對締約過失的直接損失一致地認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締約費用,包括郵電、文印費用,赴訂約地或察看標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如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給付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信賴合同成立而購買房屋、機器設備或雇工支付的費用;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出的醫(yī)療費等合理費用;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所謂的間接損失是指如果締約一方能夠獲得各種機會,而在因另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況下,使這些機會喪失。間接損失主要包括: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獲利機會的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