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存在瑕疵
2009年6月30日,原告李某與被告某房產(chǎn)開發(fā)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應在2010年5月10日前,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約定如果被告遲延交付,則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支付了購房款。2010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領取房屋鑰匙,原告發(fā)現(xiàn)小區(qū)道路尚未鋪好,電表還未接裝到戶,且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的內容均為空白,便拒絕領取房屋鑰匙。后被告對相關設施進行了整改,原告遂于同年9月18日領取鑰匙并交納物業(yè)服務費。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未果,遂訴至法院。
商品房交付須符合法定條件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已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質量要求交付房產(chǎn),其不按時交付房產(chǎn),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雖然在2010年6月通知原告領取房產(chǎn)鑰匙,但被告所開發(fā)的房屋公建配套設施方面未能滿足使用條件,因此原告有權拒絕領取房屋,并要求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遂作出上述判決。
商品房交付須符合下列條件:驗收合格;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配套基礎生活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對于未達到交付條件的商品房,買房人有權拒絕接收,因此導致逾期交房的,可以向出賣人主張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