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因電腦買賣合同引糾紛
2000年1月6日,xx公司與yy公司口頭約定,xx公司向yy公司訂購4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每臺16600元,共計66400元。交貨地點為xx公司所在地。當日xx公司通過銀行匯款付清了全款。1月7日,飛家順快遞公司將3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送至業(yè)公司,因缺少一臺電腦,xx公司未在飛家順快遞公司制作的運單上簽字并扣留由收貨人簽字的一聯(lián)運單。xx公司將收到3臺電腦之事電話告知yy公司并要求退款16600元。yy公司至今未退款。xx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yy公司還款,yy公司辯稱,1月6日約定價款中有100元是托運費,本公司已經(jīng)交貨但尚未收到原告所出表明收貨的書面證明,但貨物丟失不應由本公司負責。
原告訴稱:2000年1月,我公司與yy公司簽訂購銷協(xié)議,向該公司訂購4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單價16600元,總價66400元。我公司按約電匯了全部貨款。yy公司委托飛家順快遞公司運輸。飛家順快遞公司在送貨途中發(fā)現(xiàn)其中一臺筆記本電腦被盜,我公司實際僅收到3臺富士通筆記本電腦。我公司多次要求yy公司將未交付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價款16600元返還我公司,但該公司至今未返還該筆貸款。故訴至法院,要求yy公司返還貨款16600元。
被告答辯:雙方在交付貨物前未簽訂過購銷協(xié)議,xx公司通過電話向我公司訂購4臺富土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雙方約定單價為每臺16500元,另外每臺收取快件托運費100元,貸款和運費合計為66400元。我公司于2000年1月6日收到對方電匯單傳真件后,按交易習慣將4臺電腦委托飛家順快遞公司上海分公司快遞托運,至今我公司未收到xx公司任何書面有效通知,證明此單貨物未按約收到。2000年1月7日,我公司再次收到xx公司一份未蓋章的書面購銷合同,我公司認為是再定購4臺電腦,便蓋章后傳真給xx公司,但至今未收到該公司蓋有公章的合同,故該份合同與本案無關(guān)。貨物的丟失不應由我公司負責賠償,故不同意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和認定的事實:2000年1月6日,xx公司與yy公司口頭約定,xx公司向yy公司訂購4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每臺16600元,共計66400元。交貨地點為xx公司所在地。xx公司于當日在銀行辦理了匯款手續(xù),將66400元貨款匯至yy公司,并將匯款憑證傳真給yy公司。yy公司收到傳真后即委托飛家順快遞公司送貨,并要求飛家順快遞公司于次日將4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送至xx公司。1月7日,飛家順快遞公司將3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送至xx公司,因缺少一臺電腦,xx公司未在飛家順快遞公司制作的運單上簽字并扣留由收貨人簽字的一聯(lián)運單。飛家順快遞公司在公安機關(guān)報案稱在給xx公司送貨途經(jīng)xx公司所在的大華寫字樓門口時發(fā)現(xiàn)一臺富士通筆記本電腦被盜。當日xx公司將一份打印好內(nèi)容的購銷合同書傳真給yy公司,內(nèi)容是:供方為yy公司,需方為xx公司,供方在收到需方電匯傳真后3日內(nèi)負責將4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送至需方營業(yè)場所,貨款為66400元,每臺16600元,合同簽訂時間為2000年1月6日。yy公司在供方一欄加蓋合同章后將該份合同紙又傳真給xx公司,xx公司在蓋有yy公司合同章的合同紙上加蓋了公章,但未再傳真給yy公司,亦未再付過貨款。xx公司將僅收到3臺電腦的事電話告知yy公司,并要求退款16600元。yy公司至今未退款。
法院審理: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所有權(quán)自交付時起轉(zhuǎn)移
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所有權(quán)自交付時起轉(zhuǎn)移,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xx公司與yy公司未就風險轉(zhuǎn)移問題進行約定,但口頭約定,交貨地點是需方所在地,即xx公司的住所地,故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的滅失和毀損的風險應由出賣人yy公司承擔,而不應由買受人xx公司承擔?,F(xiàn)其中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在交付xx公司之前滅失,yy公司應將該臺電腦的貨款退回xx公司。yy公司認為貨物需要運輸才能到達xx公司,其與xx公司約定由飛家順快遞公司負責運輸至xx公司,并由xx公司負擔每臺電腦100元的運費,其將貨物交給飛家順快遞公司,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應由xx公司承擔。經(jīng)詢,xx公司否認由其承擔運費并否認存在貨物風險自yy公司將貨物交付快遞公司時轉(zhuǎn)移的口頭約定。貨物的風險轉(zhuǎn)移與運費的承受人無必然的聯(lián)系,xx公司與yy公司已就交付地點進行了約定,關(guān)于貨物的風險轉(zhuǎn)移問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5條的規(guī)定,且飛家順快遞公司是yy公司委托的運輸單位,并不是xx公司指定的收貨單位,飛家順快遞公司受yy公司的委托負有將貨物安全完整送達xx公司的義務(wù),貨物的風險由yy公司承擔,但yy公司可根據(jù)與飛家順快遞公司的委托關(guān)系和飛家順快遞公司的過錯另行向飛家順快遞公司主張權(quán)利。故yy公司關(guān)于貨物風險由xx公司承擔的辯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1款、第32條、第60條第1款、第94條第3項、第97條、第107條、第133條、第142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上海交大慧谷信息產(chǎn)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返還原告北京鑫源恒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6600元。案件受理費67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上海交大慧谷信息產(chǎn)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交納)。
律師說法:如何確定買賣合同交付地點
本案涉及的核心問題是價金風險何時移轉(zhuǎn)。所謂價金風險問題,是指雙務(wù)合同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方給付不能時,相對人是否仍需為對待給付的問題。具體到買賣合同,是指若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原因致出賣人無法履行交付及移轉(zhuǎn)買賣物所有權(quán)義務(wù),買受人是否仍負有給付價金的義務(wù)。就此問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以下進行了規(guī)定。根據(jù)交付地點的不同,可以區(qū)分為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交付地點明確的,則根據(jù)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種是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首先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參照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對交付地點進行解釋,若能得出明確的交付地點,則風險移轉(zhuǎn)的地點和時間同第一種情況;若根據(jù)合同解釋不能得出明確交付地點的,則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出賣動產(chǎn)一方所在地為交付地點,風險移轉(zhuǎn)時間和地點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