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法律規(guī)定的要式合同包括:
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長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準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企業(yè)合同。
關于“要式”的規(guī)定屬強行性規(guī)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但為了促進交易,我國采用有限制承認合同效力的做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二、要式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形式,仍然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里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凡不具備上述三要件的,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使當事人已經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也不能認為合同已經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