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簽約前如何防范風險
1、簽約前多去幾次售樓處很多人從簽了認購書到簽約之前的一段時間里,就很少去售樓處,等到售樓處通知催促簽約時,可能連自己買的房子還不太了解,有些事項沒有搞清楚是不能簽約的。在簽合同之前,要多去幾次售樓處,了解項目的情況,連項目已有的或應有些什么都不盡了解,如何簽補充條件款呢?
2、把售樓人的承諾都記下來售樓人員介紹項目時,是你問到什么就答什么,他想到什么就介紹什么,不像合同內容那樣有固定的格式,在簽合同時,你是按照合同一條條地討論,有很多東西沒有寫在里邊,自己可能也會一時想不起來,簽完合同回家再想起來,這時已經晚了,所以平時談話時,售樓人員的每一點承諾都要記錄下來,能寫進合同里的盡量要求寫進合同里去。
3、要不厭其煩地請教律師在簽約時,一般會先見一下律師,律師有責任幫助購房人搞清各種法律細節(jié),有責任維護購房人的利益,所以你應當不厭其煩地請教律師,自己的維權意識不強,請了律師,交了律師費,不好好請教律師豈不虧了。
4、回家平心靜氣地逐條推敲合同條文很多人被通知簽約前,還沒有見過合同是什么樣的,簽約時拿到四份待簽字的合同,讀著極其專業(yè)的法律術語,頭就開始發(fā)大,簡直不知所云,這時簽約顯然不利,不如提前要一份合同復印件,回家和家人一起平心靜氣地一條條研讀,把可能的疑問和想補充的地方記在旁邊。
5、注意開發(fā)商填好的補充條款有些樓盤的開發(fā)商在購房合同的補充條款的地方,先填寫了自己的一些補充條款。這些條件往往是對開發(fā)商有利的。開發(fā)商的補充條款只表明了開發(fā)商的態(tài)度,購買人如不接受可以不簽合同,當然也可以就這些條款增加自己的限制條件。
二、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