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受人的支付義務是什么
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shù)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并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guī)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原告在履行完自己的義務后,有權要求被告在約定的期限兌付欠條,被告不償還債務的行為實際上是違法的,所以其在法院提出的請求在沒有證據(jù)的支撐下無效,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所以,在經濟生活中,作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定要恪守各自的義務。買受人必須就購買行為支付價款,而出賣人就必須及時交付出售物給當事人,并及時轉移出售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同時還必須擔保物的瑕疵責任,也就是日常大家所講的質量責任。同時還應注意保留交易的憑據(jù),以便在糾紛發(fā)生后能有效主張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買受人拒收標的物如何處理
1、被拒收的標的物保持原貌的,即買受人未使用或售出的。這種情況一般是出賣人未按期交貨或買受人經檢驗發(fā)現(xiàn)數(shù)量或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的拒收行為,此時買受人應及時提供倉儲或保管場所,采取合理措施盡可能維持標的物的固有性狀;同時標的物有特定包裝方式的,不得損壞其原有包裝。買受人既可以自己履行保管義務,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如將貨物寄放第三人倉庫。買受人因此支付的合理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2、被拒收的標的物已被使用或正在使用的。此種情況往往涉及到出賣人承擔退貨、更換、修理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已被使用的貨物應維持現(xiàn)狀;正在使用的,能夠停止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合理措施維護貨物的性狀,不能停止使用或停止使用會造成更大損失的,可以繼續(xù)使用,但應合理地正常使用,不得進行破壞性的使用。如果由于買受人的不當操作或使用而造成標的物非正常損耗甚至毀損、滅失的,該擴大損失部分應由其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