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承攬的含義
共同承攬是指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攬工作的合同。共同完成承攬工作的人稱共同承攬人。共同承攬可以由共同承攬人與定作人共同訂立承攬合同,也可以根據(jù)承攬人的約定由其中一個承攬人代表所有共同承攬人與定作人訂立承攬合同。
根據(jù)共同承攬的性質(zh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共同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工作,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每一個共同承攬人都應當對承攬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負責。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攬中的任何一個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任何一個共同承攬人都應當無條件承擔違約責任。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理解為共同承攬人也享有連帶權利,任何一個共同承攬人都可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定作人主張權利,再根據(jù)約定或者工作比例分享。
本條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出發(fā),規(guī)定了當事人可以約定共同承攬的責任承擔。如定作人與共同承攬人約定,共同承攬人各自承擔責任;也可以約定,指定其中一個承攬人承擔合同責任。有當事人約定,共同承攬人根據(jù)約定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承攬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共同承攬與轉承攬的區(qū)別是什么
共同承攬與轉承攬不同,轉承攬是承攬人將自己承攬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雖然共同承攬與轉承攬都是由多個人完成的工作,但共同承攬人都是承攬合同的當事人,就是說參與工作的都是承攬人,都是合同當事人,而轉承攬中的第三人雖然參與完成工作,但不是承攬合同的當事人,只是轉承攬合同中的當事人。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即每一個共同承攬人都對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負責,定作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參與工作的人承擔合同責任。轉承攬中,參與完成工作的第三人向承攬人負責,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全部工作責任。當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時,即使是第三人工作造成的,承攬人也要向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